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4)1402刑初356号
本院在审理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岳自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被告人岳自斌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岳自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293.8元;2.由岳自斌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区域的村组采用张贴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被告人岳自斌使用禁用渔具在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正堰桥段水域内非法捕捞鲫鱼、鲶鱼16.8斤,致渔业资源总损害价值2293.8元。2024年7月4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办理平台对岳自斌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岳自斌在禁捕区采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2293.8元,破坏了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调解协议内容
1、由被告人岳自斌在2024年10月8日前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渔业资源损失赔偿款2293.8元,该款缴纳至眉山市东坡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户名: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账号:56260120000013308,开户行: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由被告人岳自斌在2024年10月8日前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区域所在的村组采用张贴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进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8-38107560
地 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73号